欧阳克是上海某公司员工,2010年4月2日入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
2021年2月3日,欧阳克到岗上班后不久被警察传唤协助调查。当天,欧阳克打电话给管理人员邓某以协助警方调查为由请假一天。
同日,欧阳克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2021年2月13日释放。
2021年2月8日,公司向欧阳克住址发出书面通知称,欧阳克于2021年2月4日至2月7日,已连续3个工作日未来单位上班,现通知欧阳克必须在2021年2月10日前报到处理假期等有关事务。如逾期不到,将按员工守则第三款员工的惩处,第1条规定作旷工处理,公司可立即解除并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方案》规定,员工各类请假必须及时通知用工部门,得到管理员认可并办理书面手续,事假及其它各类假期须提前一天请假,必须征得工班及管理员同意才能休假,如有一方不同意,不能休假,事前不请假,无故不上班或请假若未征得同意私自休假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二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方案欧阳克予以签收。
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员工全年旷工3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因欧阳克未按通知规定的日期报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5月11日,欧阳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326元。
欧阳克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提供家中座机电话通话记录,证明其母亲分别于2021年2月3日、4日、6日、10日打电话给公司管理人员邓某,为欧阳克请假。
欧阳克还提供2021年2月24日其与邓某的通话录音,证明邓某确认欧阳克母亲曾打电话向其请假。
公司认可邓某确实接到过欧阳克母亲的电话,但认为其母亲未说明请假原因,邓某也一直强调请假要按公司流程办理,不能电话请假。
仲裁审理中,欧阳克自述没有告诉母亲被拘留的具体情况,只是让母亲请事假。
2021年7月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对欧阳克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欧阳克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员工请假不是简单告知单位即可,而是要有真实、合理的请假事由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员工绩效考核方案》就请假申请、审批有具体的规定,欧阳克予以签收确认,应当据此履行。
公司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举措,劳动者请假应当按照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如实告知请假理由,获得单位批准方可休假。而本案欧阳克没有如实告知公司被行政拘留的事实,缺乏诚信在先。
即便欧阳克曾电话联系母亲向单位请假,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欧阳克的请假申请获得公司的同意。也就是说,员工请假不是简单告知单位即可,而是要有真实、合理的请假事由,且最终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决定是否准假,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鉴此,公司以欧阳克连续多日无故缺勤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欧阳克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39,3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员工上诉:我无法上班事出有因,并非主观不想,也并非无故
欧阳克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无故缺勤、旷工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错误,理由如下:
1、我并非无故缺勤,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是在工作期间被突然拘留,无法提前向公司请假,也无法在拘留期间现身公司处理请假事宜。拘留期间,我仅有的对外通话机会也是打给父母让其向公司请假。因此,我无法去公司上班事出有因,并非主观不想,也并非无故。
2、公司也表示管理人员邓某接到过我母亲的请假电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主观恶意。公司在知晓我不能来公司上班且无法接收到书面文件的情况下,仍发出请假、旷工等书面通知。即便我因客观原因无法来公司上班,公司可以依据现有的规章制度对我进行其他惩处,并非只有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种惩处措施。
二审判决:虽欧阳克通过其母亲向公司请假,但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请假是否予以准许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虽欧阳克在拘留期间通过其亲属向公司请假,但欧阳克在请假时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且欧阳克连续数个工作日均在未经公司核准的情况下缺勤,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约并判决对欧阳克要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欧阳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沪02民终160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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